特色小镇项目申报
特色小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住建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为契机展开建设,特色小镇是依赖某一特色产业和特色环境因素,打造的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综合开发项目。
一、特色小镇申请
申请流程:明确申请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执行申请流程——接受监督调整——等待验收命名
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市级特色小镇。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于2月份、8月份分两批集中申报。
申报数量: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明确重点、分期推进,每个县(市)区每批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
申报方式:县(市)区或开发区规划的市级特色小镇,择优选出申报对象,行文上报市特色小镇办;高新区规划的市级特色小镇,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市特色小镇办上报申请材料。
申报条件:产业有特色;空间布局合理;投资有效;功能定位准确;运作方式合理;综合效益良好
申报材料:规划方案;建设计划;业主情况;扶持举措;如实、完整地填写《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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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申请流程:
1)明确申请条件(产业定位、建设空间、投资资金、建设内涵、功能定位、运作方式、建设进度、综合效益)
2)准备申报材料(规划方案、建设计划、业主情况、扶持举措、基本情况)
3)执行申请流程(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数量、申报方式)
4)接受监督调整(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年度评优、期权奖罚、联动指导)
5)等待验收命名
特色小镇申报条件:
(1)产业方向:与当地产业集群发展相衔接,聚焦支撑其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以及地域传统特色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根据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每个小镇需明确一个主攻产业,突出“一镇一主业”。
(2)空间布局:一般位于城镇周边、景区周边、高铁周边及交通轴沿线等适宜聚集产业和人口的地域,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严格划定小镇边界,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3)有效投资:三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金融、科技创新、旅游、文化创意、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15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第一年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4)功能定位:立足特色产业,培育独特文化,衍生旅游功能以及必需的社区功能,实现功能有机融合。一般特色小镇要按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4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建设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5)运作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鼓励采取企业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的发展模式。政府主要在特色小镇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引导和服务。
(6)综合效益:有效投资、营业收入、新增税收、市场主体数量、常住人口等实现爆发式增长,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创新创业平台。
2)申报材料:
Ø 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类别。
Ø 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
Ø 业主情况:简要介绍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Ø 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
Ø 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
3)申请流程:
Ø 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市级特色小镇。
Ø 申报时间: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色小镇办)根据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于2月份、8月份分两批集中申报。
Ø 申报数量: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明确重点、分期推进,每个县(市)区每批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
Ø 申报方式:县(市)区或开发区规划的市级特色小镇,由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择优选出申报对象,行文上报市特色小镇办;高新区规划的市级特色小镇,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市特色小镇办上报申请材料。如申报对象超过1个,则排序上报。
4)分批审核
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再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报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公布。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数额不搞平均分配,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5)动态管理
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类审批”的原则推进。制定年度考核办法,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公布年度达标小镇,兑现奖惩政策;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特色小镇,退出创建名单。
6)验收命名
通过3年左右的创建期,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
三、特色小镇报审批标准:
(一)、特色小镇认定标准特点
1、以评“特色”为主,评“优秀”为辅
以往的小城镇系列评选以“评优秀”为主,例如全国重点镇,标准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依据其优秀水平设定不同的评分等级。而特色本身是一个多样化的名词,不同的镇有自身不同的特色,如何用一个标准体系评判不同镇的不同特色是本次标准制定的难点。本次标准制定,是在“优秀”的基础之上,挖掘其“特色”因素。因此,本次标准制定将评价指标分为“特色性指标”和“一般性指标”。指标反映小城镇的特色,给予较高的权重;一般性指标反映小城镇基本水平,给予较低的权重。做到以评“特色”为主,评“优秀”为辅。
2、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
小城镇的特色可简单概括为产业特色、风貌特色、文化特色、体制活力等,这些特色选项的呈现以定性描述居多。但是,完全的定性描述会导致标准评判的弹性过大,降低标准的科学与严谨性。
而少量且必要的定量指标客观严谨,虽然使评审增加了一定的复杂性,但能够保证标准的科学与严密。
所以,本次标准的制定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在选择定量指标时首先尽量精简定量指标的数量,同时尽量使定量指标简单化增强可评性。
(二)、特色小镇分项指标解读
根据《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此次特色小镇认定对象原则上是建制镇,特色小镇要有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和灵活的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构建五大核心特色指标。
1、产业发展(25分)
小城镇的产业特色首先表现在产业定位与发展特色上,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产业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现有产业是否是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或者新培育的战略新兴产业。
产业知名度影响力有多强;产业是否有规模优势。其中产业规模优势为定量指标。
特色产业还应该具有产业带动作用以及较好的产业发展创新环境。
产业带动作用分农村劳动力带动、农业带动、农民收入带动等三个方面,分别用农村就业人口占本镇就业总人口比例、城乡居民收入比等定量数据表征。
产业发展环境采用产业投资环境与产业吸引高端人才能力两个指标表示,具体指标分别用产业投资额增速和龙头企业大专以上学历就业人数增速两个定量指标来表征。
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是小城镇的核心特色,因此,在百分制的评分体系中,对此给予25分的权重。
2、美丽宜居(25分)
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是对小城镇风貌与建设特色的要求。
首先是对城镇风貌特色的要求,依据研究,将城镇风貌分为整体格局与空间布局、道路路网、街巷风貌、建筑风貌、住区环境等5个指标,全方位评价小城镇风貌特色。
其次,标准对镇区环境(公园绿地、环境卫生)以及镇域内美丽乡村建设两大项提出了相关考核要求。
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是特色小镇的核心载体,对此给予25分的评分权重。
3、文化传承(10分)
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关乎小镇文化积淀的存续与发扬。因此,标准从文化传承和文化传播两个维度考察小镇的文化传承情况。
由于不是所有的小城镇都有很强的历史文化积淀,加强对缺乏历史文化积淀的小镇在文化传播维度的审查。此项指标的权重为10分。
4、服务便捷(20分)
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是特色小镇的基本要求。小城镇设施服务的标准较为成熟,依据以往经验,标准从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三大方面考核小镇的设施服务便捷性。
同时,注重对现代服务设施的评审,包括WIFI覆盖,高等级商业设施设置等指标。此大类是特色小镇的硬性要求,给予20分的评分权重。
5、体制机制(20分)
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是特色小镇最后一个重要特征。
首先,小镇发展的理念模式是否有创新。发展是否具有产镇融合、镇村融合、文旅融合等先进发展理念;发展是否严格遵循市场主体规律等是考察的重点;
其次,规划建设管理是否有创新,规划编制是否实现多规合一;最后,省、市、县对特色小镇的发展是否有决心,支持政策是否有创新。
此大类是考核特色小镇创新发展的要求,给予20分的评分权重。